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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车软件上线后,北京、上海、广州和济南等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为专车与黑车无异,属于非法营运。
⑩参见:肖金明《论检察权能及其转型》,《政法论坛》2009年第6期。《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规定批捕权、公诉权的同时,又并列规定侦查监督权和审判监督权,也反证了批捕权和公诉权不属于法律监督权。
[13]377曾参与1982年宪法制定的肖蔚云教授认为:检察机关的性质是专门监督法律在全国的统一和正确的实施、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机关。宪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实行中央领导下发挥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将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也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34)该书还指出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是司法监督和一般监督,并且第一次出现法律监督的字样,即:为要加强其(检察机关——笔者注)法律监督,所以它的检察,自联邦一直到各加盟共和国的最下层检察机关,成为垂直的单独系统,以便独立行使职权。西方国家通过制约性权力制衡配置解决了监督问题,而且其是双向共时性和过程性监督。刘拥、刘润发《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诉权的正当性阐释》,《法学评论》2011年第2期。
1979年10月13日彭真在《实现四化一定要有一个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的讲话中指出:公、检、法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武器,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根本任务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⑥参见:刘立宪、张智辉主编《司法改革热点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7、81页。还有同学强调我国自古就有宣誓的传统,最早的历史文献《尚书》中,就记载了商汤王讨伐夏桀的《汤誓》和周武王讨伐殷纣王的《牧誓》等誓词,并且历代皇帝登基时也要举行宣誓仪式,祭拜天地、诏告天下。
主张在不同地点分别宣誓的同学对主持人的人选意见分歧较大,[17]如关于国家主席、副主席宣誓的仪式,有的同学认为可以仿照美国,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来做主持人,以体现对司法权的尊重。还有同学强调廉洁奉公、恪尽职守从古到今一直是中国官员的行为准则,因此也应纳入誓词。比如韩国规定总统应宣誓,德国规定联邦总统、联邦内阁总理及内阁阁员就职时应进行宣誓,荷兰宪法则规定大臣和国务秘书就职时应当进行宣誓。我宣誓忠于宪法及国家法律,维护并捍卫国家宪法权威。
同学们具体设计的誓词大致有: 国家主席的誓词:我庄严宣誓:恪守宪法、服从法律、尽忠职守,维护民主制度,维护国家的安全、统一,维护国家利益,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而努力奋斗。有的同学重点对我国辛亥革命以来的宪法宣誓制度做了介绍,从1913年的《大总统选举法》规定大总统就职时的宣誓,到1923年中国第一个规定宪法宣誓制度的《中华民国宪法》,期间还有20年代联省自治运动中一些省宪法规定省长就任时的宣誓,以及1931年的《国民会议组织法》专章规定的宣誓制度,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中规定的总统就职宣誓,等等,试图在历史资料中寻找思路。
德国基本法第56条:我宣誓,我愿为德国人民的幸福贡献力量,增进其利益,除去其灾害,坚持和维护基本法和联邦法律,忠诚地完成任务,对一切人施行正义,愿上帝保佑。人大闭会期间宣布就职的,应当在该级人大常委会上宣誓。如果各个被选举人在自己的工作单位宣誓,则互不影响,效率较高。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恪守宪法,服从法律,尽忠职守,维护民主和法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统一,增进人民福利。
接受广大人民的监督,如果未能履行承诺,甘愿接受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者将宣誓人员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国家主席、副主席。一些同学认为宪法宣誓作为宪法制度的一部分,体现了一种宪法文化,一种宪政理念,一方面可以强化政府组成人员的宪法意识,提醒他们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自己只不过是代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掌权者应该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体现了一种激励、约束机制,激励公务员遵守宪法和法律,树立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信仰,增强公职人员的宪法观念,增强他们的使命感、神圣感、归属感,有利于培养领导干部对宪法的忠诚,是对政府组成人员的一种新的教育形式,是心灵的震撼和心理的约束。不仅有英美法系国家(如印度),更有许多大陆法系国家。
第93条规定:内阁总理和各部部长就职前须向共和国总统呈宣誓书。(三)宪法惯例 有少数同学主张采用宪法惯例的方式来规范宪法宣誓制度,认为多数国家的宪法没有详细规定宣誓的仪式,世界各国将宣誓制度独立成法鲜有此例,但在实践中均有一套完善的操作流程。
[14] 如果在宪法日(12月4日)宣誓,则与就职宣誓脱钩了。还有人主张所有宣誓人的誓词统一规定在《公务员法》中,不仅明确规定本法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非经对宪法宣誓,不得履行职务,而且具体规范相关宣誓程序、各种誓词的具体内容等等。
进入 马岭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法宣誓 宣誓主体 宣誓对象 宣誓词 宣誓程序 。[9] 二、 向谁宣誓? 在确定宣誓主体之后,宣誓人应向谁宣誓?同学们认识颇不统一,有的认为应向宪法宣誓,有的认为应向人民宣誓,有的认为应向人大宣誓,有的认为应向任命人宣誓,有的认为应向国旗宣誓,有的认为应向国徽宣誓,还有的认为应向国旗和国徽宣誓,……多数同学认为,宣誓人应手持宪法,向国旗或国徽宣誓。他们对古今中外的宣誓制度进行了整理和比较,认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必要的、可行的,这不仅仅是一种形式,而是在培育一种宪法文化。二是总统或者总统任命的人员监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我谨庄严宣誓:我将忠诚于宪法和法律,捍卫宪法尊严和至上权威,忠实履行宪法职责,恪守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检察官)行为规范,尽忠职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洁,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该同学还强调,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很多时候要使用公章,如果公职人员在进行宪法宣誓的时候,面对着国徽宣誓,而平时工作盖章的时候又看到国徽的图案,这可以更好地提醒公职人员曾经在国徽下所作出的誓言,使宣誓时面对国徽的场景和平时工作时看到印章的场景联系起来,更好地督促提醒宣誓人牢记宪法使命,履行公职人员的宪法职责。
更多的同学主张不同的宣誓主体应分别进行宣誓,宣誓时应有不同的誓词,他们强调,虽然所有宣誓主体都有维持、捍卫和保护宪法的职责,但是其本身执行宪法所赋予的职能并不相同,固定采用统一誓词,使得誓词语言含义太过宽泛,导致宣誓人对宣誓誓词的认同感、归属感降低,进而使得宪法宣誓的警示意义和约束作用有所下降。这样的誓词不能过于冗长,应简明扼要,简洁有力,一言九鼎、掷地有声,要能打动宣誓人的内心。
亦有同学主张应把宪法赋予人大的职权写进誓词,如带领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等。至于驻外大使等驻外全权代表,根据宪法第67条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同时他们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第2条),因此在就职前也应进行宪法宣誓。
对外交人员要具体分析,外交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部长由人大产生,是公务员中的政务官员,因此应在宣誓人之列。有的国家元首宣誓的地点是在总统办公室或官邸举行,如美国总统在白宫举行宣誓仪式,普京在克里姆林宫举行宣誓仪式。
讲诚信是市场经济的黄金规则,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其公信度是人民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其誓词是否兑现成了塑造自身形象的关键。[24] 《澳门基本法》第102条规定:澳门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宣誓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他们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宪法宣誓是有法律效力的,而不仅仅是一个形式,书面签字并存档,也是一种威慑手段。我谨庄严宣誓:我一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责,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努力使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定幸福。
在香港,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还有的同学对我国近年来各地涌现出的各种宣誓活动进行了梳理,指出早在2004年全国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和委员就提出了建立政府官员就任宣誓制度的建议,如广东代表团陈紫芸代表提交了《政府官员就任时应向宪法忠诚立誓的建议》。
[11] 大家查找到并参考的国外誓词主要有: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我郑重宣誓(或誓愿)我必忠诚地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并尽我最大的能力,维持、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三、 宣什么誓? 即宣誓时誓词的内容。
如国家主席的誓词应强调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人大委员长的誓词应强调代表人民利益,政府人员的誓词应强调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司法人员的誓词应强调公正司法等等。有部分同学主张把宪法宣誓的地点放在其就职单位,认为每次人大会议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数较多,既有行政机关的,也有司法机关的,如果各系统的人员誓词也不同,规定统一地点反而易产生混乱,且浪费人大开会的时间(至少要抽出半天时间举行宣誓仪式)。
中国将成为世界上第98个宪法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国家。由于许多宣誓人是由全国人大(而非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的,因此不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而应由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加以规定。入党宣誓时悬挂的是党旗,是向党旗宣誓,宪法宣誓可以参照此,向国旗宣誓。有同学特别强调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信用经济。
[8] 宣誓主体确定后,这些宣誓人应分批宣誓还是统一宣誓?少数同学主张统一宣誓,多数同学主张分批宣誓。荷兰宪法规定大臣和国务秘书在国王主持下进行宣誓。
中央军委主席的誓词:我庄严宣誓:恪守宪法、服从法律、尽忠职守,保卫祖国、建设国防,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捍卫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市场经济越发达,越要讲求诚信。
如主张统一宣誓的同学中有人建议将宪法第5条的相关规定作为誓词内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遵守宪法和法律,如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共和制国家一般要求总统或代行总统职权者进行就职宣誓,如印度、意大利、新加坡等国宪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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